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详细记录。
3、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4、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5、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点心,应在冷柜内存放,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6、奶油类原料应低温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