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验收操作规程 |
1、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2、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 3、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指定专人负责验收。 4、验收人员要注意验收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 5、在验收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验收索取相应的证件、发票及产品合格证明,并做到货证相符。 (一)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从固定供货商喝着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等文件。 (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6、验收人员要验收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色、向、味、形,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新鲜度。 7、验收人员要验收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